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88號被上訴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德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增霈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被上訴人在本院另行提起追加之訴,先位聲明依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1530萬元本息,備位聲明依據承攬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使用維護費1530萬元本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53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960元,未據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