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陳怡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林.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林慧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