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4號上 訴 人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盧柏岑律師鍾薰嫺律師莊秀銘律師甘義平律師上 訴 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被上訴人 林命嘉
陳佳玲陳建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