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4號上 訴 人 九禾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顯民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郭瑋萍律師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欽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30日上午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