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26號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2萬5,635元(計算式:38,480×55.24=2,125,6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3萬3,130元,共計6萬6,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