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33號上 訴 人 原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3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32萬1,9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7萬3,1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雯惠法 官 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