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79號上 訴 人 乙○○
甲○○被上訴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99年9 月13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5日送達上訴人甲○○,並於99年9 月17日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於99年
9 月27日對上訴人乙○○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