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52號上 訴 人 陳永昌被上訴人 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宿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一小段四九四之三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申報地價謄本(期間須涵蓋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年度),並以繕本逕行寄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