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52號上 訴 人 陳永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因返還宿舍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