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見原審卷第315頁、本院卷第10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