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張世煇訴訟代理人 張鴻儒
楊岱樺律師被 上訴人 亞都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孝德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 代理人 蔡韻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