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97號上 訴 人 張世煇訴訟代理人 張鴻儒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被上訴人 亞都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孝德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理人 蔡韻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