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06號上 訴 人 協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濱上 訴 人 許杊杰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上訴人 王明賢被 上訴人 許淑卿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複 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