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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15號上 訴 人 懇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9年7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92頁)。上訴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9年8月1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9年8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