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67號上 訴 人 劉海俠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
劉昌崙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被 上訴人 陳希哲(即陳仲耿之承受訴訟人)
陳翠明(即陳仲耿之承受訴訟人)陳叔鏘(即陳仲耿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英哲律師黃旭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