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91號上 訴 人 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師公會)兼法定代理人(自稱)
謝諒獲 應受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和貴等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