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0號上 訴 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
林雅慧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台北女子看守所(原名臺灣士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黃書益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複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5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