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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更(一)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林敬倫律師施俞亨李昌煥林月娟林彥光被 上 訴人 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麗芬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何忠賢王建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