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上更㈣字第67號上 訴 人 朱枝茂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周廣星兼法定代理人 周献堂被上訴人 周寶同
周信男周明德鄧昭英張福本練成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複代理人 李惠珊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被上訴人 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
張永平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被上訴人 世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被上訴人 永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園被上訴人 將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成器上列當事人間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