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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1 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與伊原係朋友關係,嗣因感情及債務糾紛,上訴人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1 所示之時間,接續以行動電話編輯如附表1 所示之加害自由、財產等簡訊內容傳送至伊之行動電話內,藉此恐嚇伊,致伊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伊安全。又上訴人意圖散布於眾及基於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之犯意,於如附表2 所示之時間,接續多次利用電腦網路連結至如附表2 所示之網站,以刊登文字留言方式,指摘、傳述伊及伊經營之原審共同原告鳳巨有限公司(即TRY ME精緻攝影,下稱鳳巨公司)如附表2 所示之不實事項及流言,足以損害伊及鳳巨公司之名譽及信用。上訴人上開侵權行為導致伊精神上受有損害,並造成鳳巨公司之商譽、信用受損,營業額下降。

㈡上訴人上開行為之影響仍持續,至今仍有不實之誹謗文字於網

路上供不特定人見聞,伊仍繼續受有精神痛苦,故原審酌定賠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未過高。又當時係上訴人主動同意借貸,伊並無欺騙上訴人感情或誘使其借貸之行為,伊對上訴人之不法行為更無任何注意或防止之義務,自無過失責任,上訴人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之適用。再兩造於民國96年間之借貸並未約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實則上訴人於借款時均表示不計利息,甚至有贈與之意,故上訴人主張以利息債權抵銷,自非可採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100萬元,給付鳳巨公司3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98年7月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鳳巨公司之訴,上訴人對其敗訴超過1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及鳳巨公司對其敗訴部分則未上訴,未上訴部分均已告確定),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人則以:

㈠伊因遭被上訴人欺騙感情,一時衝動而侵害其名譽,參酌兩造

之身分地位、財產資料,及伊尚有甫出生之子女待扶養,暨兩造係因感情糾葛致生本件糾紛等情,原審判命伊給付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

㈡伊於網路交友平台結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頻以公司經營不善

、急需資金等理由,誘使伊借款,伊為展現交友之誠意,遂陸續借款共115 萬元予被上訴人,嗣伊發現被上訴人當時仍有男友,始一時衝動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行為,被上訴人就其欺騙伊感情部分,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伊自得主張過失相抵。

㈢又上開借款其中100 萬元部分之利息,依兩造約定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0計算,共計53,233元,伊自得以上開利息債權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0萬元本息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如附表1、2所示之時間,以傳送簡訊、刊登文字留言於網路部落格等方式,對被上訴人恐嚇、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情,為上訴人所是認,並有如附表1所示簡訊內容之翻拍照片、如附表2所示內容之網頁列印資料,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7年12月26日雅虎資訊(九七)字第01911 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3242號偵查卷第7至34、107至113、117至126頁),而上訴人亦因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經原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在案,自堪信為真實。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前揭恐嚇、誹謗、妨害信用等行為為侵權行為,自應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訴人主張:伊因遭被上訴人欺騙感情,一時衝動而侵害其名

譽,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資料,及伊尚有甫出生之子女待扶養,暨兩造係因感情糾葛致生本件糾紛等情,原審判命伊給付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又伊於網路交友平台結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誘使伊借款,伊為展現交友誠意,遂陸續借款共115 萬元予被上訴人,嗣伊發現被上訴人當時仍有男友,始一時衝動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行為,被上訴人就其欺騙伊感情部分,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伊自得主張過失相抵;再上開借款其中100 萬元部分之利息,依兩造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共計53,233元,伊自得以上開利息債權主張抵銷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為前揭恐嚇、誹謗、妨害信用等行為,被上訴人之名譽、信用及人格尊嚴等因而受到貶損,精神上受有痛苦,自不待言,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非無據。本院審酌兩造原本為朋友,嗣因感情及金錢債務糾紛,上訴人始為前揭恐嚇、誹謗、妨害信用等侵權行為,而依兩造於原審陳明,被上訴人係鳳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商專畢業,每月薪資約5萬元,上訴人係二專畢業,每月薪資4萬餘元,已婚並育有年僅1 歲之稚女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上訴人前揭恐嚇、誹謗、妨害信用之內容,刊登日期之長短,及在網路部落格等處張貼上訴人之國民身份證及相片之情形,致被上訴人名譽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30萬元尚非過當。是上訴人主張:原審判命伊給付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云云,自非可採。

㈡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查上訴人於如附表1、2所示之時間,以傳送簡訊、刊登文字留言於網路部落格等方式,對被上訴人為恐嚇、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行為,一有該行為,被上訴人名譽、信用之損害即告發生,被上訴人對該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自無何過失可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即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是上訴人主張:伊於網路交友平台結識被上訴人,為展現交友之誠意,陸續借款共115 萬元予被上訴人,嗣伊發現被上訴人當時仍有男友,始一時衝動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行為,被上訴人就其欺騙伊感情部分,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云云,並非可採。

㈢末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

法第339 條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所負前開損害賠償之債,係屬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主張:伊陸續借款共115萬元予被上訴人,其中100萬元部分之利息,依兩造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共計53,233元等語,即令屬實,上訴人亦不得以前揭利息債權與本件上訴人故意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務,互相抵銷,是上訴人前開抵銷之抗辯,亦不足採。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9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及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附表⒈:

┌──┬──────┬─────────────────┐│編號│時間 │傳送簡訊之內容 │├──┼──────┼─────────────────┤│1 │96年11月13日│不然我找討債公司去找妳,妳的生意就│ ││ │21時14分 │別想作了 │├──┼──────┼─────────────────┤│2 │96年11月14日│那我只好找人讓妳生意作不下去 ││ │零時31分 │ │└──┴──────┴─────────────────┘附表⒉:

┌──┬──────┬──────┬──────────┐│編號│時間 │刊登之網站 │刊登之內容 │├──┼──────┼──────┼──────────┤│1 │96年12月4日 │「無名小站 │EsummerT、交友編號: ││ │23時34分 │ 」網站之「 │M0000000 、真實姓名 ││ │ │ orangesaft │X 怡婷、身分證號: ││ │ │ 的留言板」 │F2 XX5XX8XX、TRY ME ││ │ │ │攝影負責人、其多次編││ │ │ │織謊言假意交往,在向││ │ │ │本人借款100 萬元後,││ │ │ │封鎖本人帳號,並繼續││ │ │ │尋找其他男網友,同時││ │ │ │夥同其員工與家人共同││ │ │ │涉嫌詐欺,經多次mail││ │ │ │與簡訊告知其到警局說││ │ │ │明,但都避不見面,其││ │ │ │檔案業已關閉,請認識││ │ │ │牠的朋友,勸說牠至警││ │ │ │察局說明 │├──┼──────┼──────┼──────────┤│2 │96年12月21日│被告向 │請勇敢面對債務,不要││ │某時 │「Yahoo!奇摩│再當畜生一樣躲起來,││ │ │交友」網站申│然後暗地一直檢舉讓我││ │ │請之「通緝E │關檔,真是卑鄙又無恥││ │ │summer T交友│的小人 ││ │ │檔案」之心情│ ││ │ │日記 │ │├──┼──────┼──────┼──────────┤│3 │97年1 月14日│同上 │EsummerT、交友編號 ││ │某時 │ │:M0000000、真實姓名X││ │ │ │怡婷、暱稱:summer ││ │ │ │、身分證號:F2XX5XX8X││ │ │ │X、TRY ME負責人、其 ││ │ │ │多次編織謊言假意交往││ │ │ │,在向本人借款100萬 ││ │ │ │元後,鎖本人帳號夥同││ │ │ │其員工與家人共同涉嫌││ │ │ │詐欺,經多次mail與簡││ │ │ │訊告知其到警局說明,││ │ │ │但都避不見面 │├──┼──────┼──────┼──────────┤│4 │97年1 月15日│同上 │xxx ME攝影有嚴重財務││ │某時 │ │問題、門市在信義華納││ │ │ │、攝影棚於民生東路三││ │ │ │段請大家小心 │├──┼──────┼──────┼──────────┤│5 │98年1 月17日│同上 │亞力山大健身中心去年││ │某時 │ │無預警歇業,外界質疑││ │ │ │其中是否涉嫌詐欺?台││ │ │ │北地檢署今天人偵查終││ │ │ │結,依詐欺等罪嫌,將││ │ │ │負責人唐雅君、執行長││ │ │ │唐心如等十一人起訴,││ │ │ │其中,唐雅君姊妹被求││ │ │ │處五年半有期徒刑。大││ │ │ │家要多小心,現在人渣││ │ │ │很多只想詐騙金錢Try ││ │ │ │me負責人甲○○就是這││ │ │ │種敗類 │├──┼──────┼──────┼──────────┤│6 │97年1 月18日│被告向「 │小心網路詐欺、TRYME ││ │12時31分 │Yahoo!奇摩部│精緻攝影負責人、快出││ │ │落格」網站所│面處理債務、E summer││ │ │申請之「這是│T、交友編號:M0000000││ │ │我的部落格中│、真實姓名X怡婷、身 ││ │ │ │分證號:F2XX5XX8XX、 ││ │ │ │TRY ME攝影負責人、其││ │ │ │多次編織謊言假意交往││ │ │ │,在向本人借款100萬 ││ │ │ │元後,鎖本人帳號夥同││ │ │ │其員工與家人共同涉嫌││ │ │ │詐欺,經多次mail與簡││ │ │ │訊告知其到警局說明,││ │ │ │但都避不見面 │├──┼──────┼──────┼──────────┤│7 │97年1 月18日│同上 │小心網路詐欺、TRYME ││ │12時37分 │ │精緻攝影有嚴重財務問││ │ │ │題、門市在信義華納、││ │ │ │攝影棚於民生東路三段││ │ │ │請大家小心、牠們在借││ │ │ │錢時編織一堆謊言、事││ │ │ │後還錢就露出無恥的嘴││ │ │ │臉、希望大定不要成為││ │ │ │下列的受害者 ││ │ │ │知名婚禮顧問公司「My││ │ │ │ Wedding我的婚禮」驚││ │ │ │傳惡意倒閉,公司創辦││ │ │ │人許盧仲、張秀敏夫,││ │ │ │及董事長陳原財疑似捲││ │ │ │款數百萬元,超過百對││ │ │ │以上新人受害,並積欠││ │ │ │「皇后喜餅」代理商禮││ │ │ │莊食品公司近百萬元的││ │ │ │款項。 │├──┼──────┼──────┼──────────┤│8 │97年1 月19日│同上 │恐嚇辜家人?張怡華判││ │16時44分 │ │刑3年全案定讞現在張 ││ │ │ │怡華恐嚇取財罪名定讞││ │ │ │,但其母親鄧香妹多次││ │ │ │開庭都以罹患嚴重憂鬱││ │ │ │症,導致有自殺的傾向││ │ │ │為由請假,所以現在是││ │ │ │在停止審判的狀態。 ││ │ │ │真有意思,原來妳是學││ │ │ │鄧香妹,罹患嚴重憂鬱││ │ │ │症導致有自殺的傾向,││ │ │ │看來騙子的手法都一樣││ │ │ │愛情騙子詐得千萬 ││ │ │ │女子陳巧玲利用丁姓同││ │ │ │事希望追求她的心理,││ │ │ │和手帕交陳雪玲共謀「││ │ │ │愛情騙子,不但謊稱受││ │ │ │流言中傷、罹患憂鬱症││ │ │ │得付醫藥費,還以類以││ │ │ │藝人盧靚恐嚇勒索澎恰││ │ │ │恰案手法,聲稱他有「││ │ │ │黑道叔叔」,要求給付││ │ │ │鉅款擺平,前後詐騙近││ │ │ │千萬元,案經台北地方││ │ │ │法院依詐欺罪,將陳巧││ │ │ │玲、陳雪玲各判刑八月││ │ │ │、九月。 ││ │ │ │ │├──┼──────┼──────┼──────────┤│9 │97年1 月19日│告訴人甲○○│小心網路詐欺、TRYME ││ │16時28分、29│向「Yahoo! │精緻攝影有嚴重財務問││ │分 │奇摩部落格」│題、門市在信義華納、││ │ │網站所申請之│攝影棚於民生東路三段││ │ │「TRY ME精緻│請大家小心、牠們在借││ │ │攝影」留言板│錢時編織一堆謊言、事││ │ │ │後還錢就露出無恥的嘴││ │ │ │臉、希望大家小心不要││ │ │ │成為下列的受害者 ││ │ │ │知名婚禮顧問公司「My││ │ │ │Wedding我的婚禮」驚 ││ │ │ │傳惡意倒閉,公司創辦││ │ │ │人許盧仲、張秀敏夫婦││ │ │ │,及董事長陳原財疑似││ │ │ │捲款數百萬元,超過百││ │ │ │對以上新人受害,並積││ │ │ │欠「皇后喜餅」代理商││ │ │ │禮莊食品公司近百萬元││ │ │ │的款項。 ││ │ │ │ │├──┼──────┼──────┼──────────┤│10 │97年1 月19日│同上 │小心網路詐欺,妳刪留││ │16時33分 │ │言是沒有用的,敢做就││ │ │ │要敢當,不知羞恥的東││ │ │ │西。亞力山大健身中心││ │ │ │去年無預警歇業,外界││ │ │ │質疑其中是否涉嫌詐欺││ │ │ │?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 │ │ │絡結,依詐欺罪嫌,將││ │ │ │負責人唐雅君、執行長││ │ │ │唐心如等十一人起訴,││ │ │ │其中,唐雅君姊妹被求││ │ │ │處五年半有期徒刑。 ││ │ │ │大家要多小心,現在人││ │ │ │渣很多,只想詐騙金錢││ │ │ │,Try me攝影負責人王││ │ │ │怡婷就是這種敗類,如││ │ │ │不是事實,歡迎控告(││ │ │ │並張貼甲○○之國民身││ │ │ │分證照片) │├──┼──────┼──────┼──────────┤│11 │97年1 月19日│同上 │再次聲明,妳不要再當││ │16時45分 │ │烏龜躲起來,找妳的父││ │ │ │母,大家一起去警察局││ │ │ │把話說清楚,該還的錢││ │ │ │趕快處理,否則我不會││ │ │ │罷休的」恐嚇辜家人?││ │ │ │張怡華判刑3年全案定 ││ │ │ │讞現在張怡華恐嚇取財││ │ │ │罪名定讞,但其母親鄧││ │ │ │香妹多次開庭都以罹患││ │ │ │嚴重憂鬱症,導致有自││ │ │ │殺的傾向為由請假,所││ │ │ │以現在是在停止審判的││ │ │ │狀態。 ││ │ │ │真有意思,原來妳是學││ │ │ │鄧香妹,罹患嚴重憂鬱││ │ │ │症導致有自殺的傾向,││ │ │ │看來騙子的手法都一樣││ │ │ │愛情騙子詐得千萬 ││ │ │ │女子陳巧玲利用丁姓同││ │ │ │事希望追求她的心理,││ │ │ │和手帕交陳雪玲共謀「││ │ │ │愛情騙子」,不但謊稱││ │ │ │受流言中傷、罹患憂鬱││ │ │ │症得付醫藥費,還以類││ │ │ │以藝人盧靚恐嚇勒索澎││ │ │ │恰恰案手法,聲稱他有││ │ │ │「黑道叔叔」,要求給││ │ │ │付鉅款擺平,前後詐騙││ │ │ │近千萬元,案經台北地││ │ │ │方法院依詐欺罪,將陳││ │ │ │巧玲、陳雪玲各判刑八││ │ │ │月、九月。 ││ │ │ │知名婚禮顧問公司「My││ │ │ │Wedding我的婚禮」驚 ││ │ │ │傳惡意倒閉,公司創辦││ │ │ │人許盧仲、張秀敏夫婦││ │ │ │,及董事長陳原財疑似││ │ │ │捲款數百萬元,超過百││ │ │ │對以上新人受害,並積││ │ │ │欠「皇后喜餅」代理商││ │ │ │禮莊食品公司近百萬元││ │ │ │的款項。 ││ │ │ │記得最後一次見面,一││ │ │ │下說妳得憂鬱症,一下││ │ │ │又說妳想自殺,連公司││ │ │ │都賣給別人,還跟賽門││ │ │ │唱雙簧不錯嘛,戲演的││ │ │ │很好,害我又把身上僅││ │ │ │有的2千元都給妳了, ││ │ │ │結果隔沒幾天,妳就在││ │ │ │妳版面罵人,連這點錢││ │ │ │妳都要騙,真是比妓女││ │ │ │還不如,無恥。 ││ │ │ │(並張貼甲○○之國民││ │ │ │身分證照片) ││ │ │ │ │├──┼──────┼──────┼──────────┤│12 │97年2 月5 日│被告向「 │TRYME攝影有財務問題 ││ │某時 │Yahoo!奇摩部│請大家小心 ││ │ │落格」網站所│2006/12,於YAHOO交友││ │ │申請之「 │認識此人,其稱遭前男││ │ │TRYME精緻攝 │友劈腿人財二失。 ││ │ │影」部落格 │2007/1,第一次見面,││ │ │ │謊稱自己受雇於人,但││ │ │ │相隔沒幾日,又表示自││ │ │ │己與前男友共同投資 ││ │ │ │TRYME攝影,財務有問 ││ │ │ │題,資金缺口70萬,因││ │ │ │遭其外貌所欺,借款68││ │ │ │萬,當時是以雙方交往││ │ │ │為前提下出借,並約定││ │ │ │如女方另交男友,除返││ │ │ │還本金外,應支付利息││ │ │ │去年曾介紹一位朋友去││ │ │ │TRYME捧場,預付了訂 ││ │ │ │金,後得知其無恥的行││ │ │ │徑後,要求退還,當時││ │ │ │還滿口答應,想不到又││ │ │ │是個謊言,事隔近3個 ││ │ │ │月後詢問友人,才得知││ │ │ │竟尚未通知與退費,其││ │ │ │心可議,後在欲控告其││ │ │ │詐欺下才處理,請大家││ │ │ │小心 │├──┼──────┼──────┼──────────┤│13 │97年4 月13日│同上 │同上 ││ │某時 │ │ │├──┼──────┼──────┼──────────┤│14 │97年6 月18日│YAHOO! 奇摩 │tryme有財務問題喔小 ││ │13時14分 │知 │心被騙我有一個朋友去││ │ │識網 │年被牠們騙一百多萬 │├──┼──────┼──────┼──────────┤│15 │97年6 月20日│「BRAND名牌 │TRYME攝影有財務問題 ││ │21時27分 │誌」網站之時│請大家小心去年曾介紹││ │ │尚討論區 │一位朋友去TRYME捧場 ││ │ │ │預付了訂金後得知其無││ │ │ │恥的行徑後要求退還當││ │ │ │時還滿口答應想不到又││ │ │ │是個謊言事隔近3個月 ││ │ │ │後詢問友人才得知竟尚││ │ │ │未通知與退費其心可議││ │ │ │後在欲控告其詐欺下才││ │ │ │處理 ││ │ │ │請大家小心 │├──┼──────┼──────┼──────────┤│16 │97年6 月20日│「非常婚禮」│同上 ││ │21時35分 │網站之「 │ ││ │ │TRYME時尚攝 │ ││ │ │影-白紗」之 │ ││ │ │相簿留言版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