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611號上 訴 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琪銘上 訴 人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琪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複 代 理人 王瀅雅律師被 上 訴人 中央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尹鈴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李德正律師上一人 之複 代 理人 黃麗岑律師
張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國(下同)99年度上字第4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0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3月19日99年度上字第498號、最高法院103年12月17日103年度台上字2619號等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158、169-172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