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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728號

異 議 人 王道訴訟代理人 王惠上列異議人因與陳錦忠、蘇淑惠等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485條第1項規定,對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所為命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係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故該條乃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之規定。而查本院上開裁定乃合議庭所為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