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61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亞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4月6日所為98年度上易字第41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81元,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