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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再易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82號再 審原告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甲○○黃照峯律師再 審被告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 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