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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勞上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複 代理人 陳依綺被 上 訴人 練明煌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89年6月起至97年5月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職務,於工資爭議之服務期間94年3月至97年5月間止,被派自臺北開到屏東、高雄、臺南、嘉義、雲林、彰化、臺中、新竹等地,每趟駕車之路線本均可於正常工時(7小時)完成,但上訴人常多趟派遣,致被上訴人須犧牲休息時間、逾7小時工作始克完成,且假日亦有被派駕車工作,上訴人自應加發延時工資及假日工作加給工資,然上訴人均未加發延時工資,假日工作加給亦低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最低標準。按上訴人雖以「延長工時加給」名義給付工資給被上訴人,惟該部分給付實係平日工資,並非加班費,且其工資給付之計算方式與延長工作時間並無直接關連,此部分自不得認係延時工資。上訴人應付之假日工作加給工資為新臺幣(下同)68,860元,僅付48,745元,尚不足20,115元 ,應給付之延時工資為1,677,861元,此部分全未給付,二者合計共1,697,976元。為此,爰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訴請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對上訴人之上訴,其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為國道運輸業,所經營之大眾運輸遍及全省,駕駛員之工作內容具有特殊性,與一般工作時間固定且勞力付出密集之生產線上勞工不同,工作時間本具彈性,薪資計算方式亦有差異,故兩造合意依據「統聯客運駕駛員薪資核算方法(國道)」第2條「實發金額」第4款「延長工時加給」約定計付延長工時工資,該約定雖非以被上訴人實際延長工時作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實際上,上訴人以此種方式給付加班費予被上訴人,優於依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核算之加班費,足證兩造所約定延長工時加給之計算,並未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最低標準。被上訴人主張,將該加班費列為平日工資,再據以核算其超時工作工資,實屬不當。另上訴人依兩造協議之勞動條件給付之假日加給,亦較依勞基法第

39 條中段規定核算為多,並無不足之處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以下為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應可信為真實:

(一)被上訴人自民國89年6月起至97年5月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職務,工資爭議之服務期間自94年3月至97年5月間止。

(二)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任職期間以「本俸」、「技勤本俸」、「伙食費」、「清潔獎金」、「清潔代金」名目發給之金額,均屬平日工資。

(三)如附表一「本俸」、「技勤本俸」、「伙食費」、「清潔獎金」、「清潔代金」、「延長工時加給」所示之金額。

四、茲說明兩造間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關於被上訴人的日薪或時薪計算應以該月日曆日或被上訴人實際工作日來計算?

(1)上訴人主張此部分之計算應以日曆日為計算基準,被上訴人則抗辯應以伊實際工作日數作為計算基準。按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21條第

1 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七小時、工資則採按月給付,即以月為單位計算被上訴人應得之工作報酬,並非按日或按時計酬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並未約定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不給薪,則前開約定之月薪總額,自係包含該等假日之工資在內無誤。故在計算勞基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時,應以約定月薪總數除以約定總時數(本件為當月之日數乘以七所得商數)計算,不得僅以被上訴人實際工作日數作為計算標準,被上訴人所辯,不足採信。

(2)關於被上訴人平日每小時工資之計算,應為以被上訴人月薪總額,除以該月約定總時數(該月31日者,為217小時,30日者,為210小時,28日者,為196小時)所得商數,兩造爭議期間各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如附表一所示。

(二)延長工時加給之給付,是否係就被上訴人延長工時部分工資之給付或有部分給付屬之?

(1)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發給之延長工時加給係依照伊駕駛路線所得一定之點數計算,與延長工時無關,應為伊平日工作之對價,故此部分應列入作為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等語。惟按上開給付項目名稱係「延長工作加給」,足見上訴人給付對象係就被上訴人延長工時之工作,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除了少數天數如94年8月10日、95年2月2日、4月4日、5月24日、10月26日、12月30日、96年7月31日、97年2月26日、3月31日未逾7小時等外,其餘之出勤日之工作時數均逾7小時,顯見上訴人指派被上訴人駕駛之路線,原本即預期多數是無法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上訴人給付延長工時加給雖係依據上訴人駕駛路線之點數計算而得,無論上訴人是否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7小時,均不會有所不同,但其既係預計被上訴人可能超時工作而給與之對價,性質上自屬延長工時之工資無誤。

(2)次按搭乘客運之票價多係按照路線而訂定,搭乘時間之長短原則上不影響票價,且同樣之路線與票價,如抵達目的地所需之時間越短,乘客之滿足程度越高,反之,如抵達目的地所需之時間越長,甚至超過預定之時間,乘客之滿足程度即越低,甚至會向業者請求誤點之損失賠償。而客運業者之收入係來自於乘客,乘客就相同之路線不會因搭車之時間越久就支付更高之票價,客運業者欠缺因司機每趟所花之時間越長給予更多薪資之誘因。反之,如司機較預計之時間更早抵達目的地,客運業者向乘客收取之票價亦不因而減少,自無必要按縮短之時間核減司機之工資,否則,司機亦可透過放慢駕駛速度之方式取得工資。因此,客運業者就預計會超過正常工作時間7小時之延長工時,按照一定之標準給付而非依司機實際延長工時計付工資,核符社會經濟原理,不能僅因客運業者未依據延長工時之長短比例給付薪資,即認定客運業者因預計司機會超時工作給付之報酬亦為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取。

(3)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公司駕駛員薪給辦法第5點將延長工時加給列為計算假日工資之基準,故該「延長工時加給」應屬正常工時工資等語。惟上訴人公司駕駛員薪給辦法第5點係屬假日加給工資之約定,其約定方法係按「本俸」加「延長工時加給」兩項金額除以該月日曆天數而得,並非以勞基法第39條規定先算出正常工時工資再以憑算出假日工資,方式既有不同,尚難據而反推認「延長工時加給」係屬正常工時工資,併予敘明。

(三)上訴人自94年3月起至97年5月止,是否有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若有,其金額為多少?

(1)被上訴人主張:「延長工時加給」非加班費,應列入正常工時之工資計算,據此,上訴人顯均未給付任何延時工資給被上訴人,經核算結果,上訴人應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金額為1,677,861元等語,上訴人則辯稱:前開延長工時加給之給付總數,較按實際延時工時計算之給付總數為高,並無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語。

(2)按「延長工時加給」不應列入月薪總額,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在系爭期間所領月薪總額,包含「本俸」、「技勤本俸」、「伙食費」、「清潔獎金」、「清潔代金」在內,其數額如附表一月薪總額欄所示,已逾當時每月基本工資15,840元(行政院86年10月16日台86勞字第39716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函參照),並無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爭點一所示方法計算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數額分別如附表一「平日每小時工資」欄所示。

(3)次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在系爭期間之延長工時時數如表二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前開規定計算結果,被上訴人依勞基法規定按實際延長工時之時數計算可得之延長工時工資如附表一「按實際延長工時計算之加班費」欄總數所示,經以之和上訴人所給付之延長工時加給總數相比,上訴人所為給付總額顯較按實際延長工時核算所可得請求加班費總額為高(詳見附表一)。故而上訴人依兩造間協議之勞動條件所給付之「延長工時加給」,屬對被上訴人較有保障之給付,自不違法,被上訴人前開主張,尚無可取。

(四)上訴人自94年3月起至97年5月止,是否未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休假日足夠之工資?若有,其金額為多少?

(1)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給付之「本俸」、「技勤本俸」、「伙食費」、「清潔獎金」、「清潔代金」及「延長工時加給」均正常工時之工資,應全部用以計算假日加給工資,經依此標準計算結果,上訴人在94年3月起至97年5月止期間,確有未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休假日足夠之工資之情形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延長工時加給」係延長工時之工資,不得作為假日加給計算之工資,上訴人在前開期間所給付之假日加給工資與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相比,如附表三所示,並無不足之處等語。

(2)按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前、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內政部75年9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參照)。足見勞基法第39條所稱工資,並不包括依同法第24條規定核算之延長工時之工資在內,前開上訴人所給付之延長工時加給係屬延長工時之工資,業如前述,則計算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之工資,除了前開正常工時工資外,不得再將延長工時工資列入,被上訴人主張應將該全部工資均作為計算假日加給工資之標準,於法不合,尚難採信。

(3)次按上訴人所給付約定之假日加給工資,是否有不足,應以該項給付之數額,與被上訴人正常工時工資(扣除延長工時加給後)按勞基法第39條中段規定計算之結果相較而定。本件依被上訴人正常工時工資換算出其每月時薪如表三「時薪」欄所示,再依兩造不爭執之每月假日天數,計算出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39條中段規定應領之假日加給工資(已扣除被上訴人於假日當天照給之工資)如附表三「勞基法定假日加給」欄所示,經與附表三「被上訴人實發假日加給」欄所示金額相較(該數額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所給付被上訴人之假日加給,均逾按勞基法第39條前段規定核算所應給付之數額,被上訴人依兩造協議之勞動條件所給付之假日加給,既較依勞基法第39條中段規定核算為多,對上訴人更為有利,自無給付不足問題。被上訴人自無從依勞基法第39條中段規定再為請求,其主張並無可取。

五、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697,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並為准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年.月 │實際工作│本俸 │技勤本俸│清潔獎金│伙食費 │清潔代金│月薪總額│平日每│延長工時│按實際延│A-B差額 ││ │天數 │ │ │ │ │ │ │小時工│加給(A │長工時計│ ││ │ │ │ │ │ │ │ │資 │) │算之加班│ ││ │ │ │ │ │ │ │ │ │ │費(B ) │ │├───┼────┼────┼────┼────┼────┼────┼────┼───┼────┼────┼────┤│94.03 │24天 │12,398元│3,658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1,452元│99元 │30,994元│20,949元│10,045元│├───┼────┼────┼────┼────┼────┼────┼────┼───┼────┼────┼────┤│94.04 │25天 │11,991元│4,060元 │1,662元 │1,800元 │2,000元 │21,513元│102元 │34,169元│22,657元│11,512元│├───┼────┼────┼────┼────┼────┼────┼────┼───┼────┼────┼────┤│94.05 │18天 │12,601元│1,797元 │0元 │1,800元 │2,000元 │18,198元│84元 │9,642元 │10,184元│-542元 │├───┼────┼────┼────┼────┼────┼────┼────┼───┼────┼────┼────┤│94.06 │25天 │12,195元│4,110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768元│104元 │32,069元│26,480元│5,589元 │├───┼────┼────┼────┼────┼────┼────┼────┼───┼────┼────┼────┤│94.07 │27天 │12,602元│4,832元 │1,796元 │1,800元 │2,000元 │23,030元│106元 │35,638元│27,863元│7,775元 │├───┼────┼────┼────┼────┼────┼────┼────┼───┼────┼────┼────┤│94.08 │26天 │12,602元│4,280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411元│103元 │32,979元│20,918元│12,061元│├───┼────┼────┼────┼────┼────┼────┼────┼───┼────┼────┼────┤│94.09 │25天 │12,195元│4,189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847元│104元 │32,510元│23,518元│8,992元 │├───┼────┼────┼────┼────┼────┼────┼────┼───┼────┼────┼────┤│94.10 │26天 │12,602元│4,262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393元│103元 │33,194元│23,221元│9,973元 │├───┼────┼────┼────┼────┼────┼────┼────┼───┼────┼────┼────┤│94.11 │24天 │12,195元│3,714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1,305元│101元 │30,041元│19,855元│10,186元│├───┼────┼────┼────┼────┼────┼────┼────┼───┼────┼────┼────┤│94.12 │25天 │12,602元│3,628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693元│100元 │30,822元│22,697元│8,125元 │├───┼────┼────┼────┼────┼────┼────┼────┼───┼────┼────┼────┤│95.01 │27天 │12,602元│4,188元 │1,796元 │1,800元 │2,000元 │22,386元│103元 │34,200元│24,159元│10,041元│├───┼────┼────┼────┼────┼────┼────┼────┼───┼────┼────┼────┤│95.02 │25天 │11,382元│3,834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0,679元│106元 │32,072元│19,953元│12,119元│├───┼────┼────┼────┼────┼────┼────┼────┼───┼────┼────┼────┤│95.03 │26天 │12,602元│4,204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335元│103元 │32,850元│20,372元│12,478元│├───┼────┼────┼────┼────┼────┼────┼────┼───┼────┼────┼────┤│95.04 │26天 │12,195元│4,690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414元│107元 │34,594元│20,334元│14,260元│├───┼────┼────┼────┼────┼────┼────┼────┼───┼────┼────┼────┤│95.05 │27天 │12,602元│4,894元 │1,796元 │1,800元 │2,000元 │23,092元│106元 │36,404元│22,757元│13,647元│├───┼────┼────┼────┼────┼────┼────┼────┼───┼────┼────┼────┤│95.06 │25天 │11,992元│4,050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505元│102元 │33,422元│18,547元│14,875元│├───┼────┼────┼────┼────┼────┼────┼────┼───┼────┼────┼────┤│95.07 │26天 │12,602元│3,985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116元│102元 │32,780元│20,718元│12,062元│├───┼────┼────┼────┼────┼────┼────┼────┼───┼────┼────┼────┤│95.08 │26天 │12,602元│4,500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631元│104元 │33,676元│24,112元│9,564元 │├───┼────┼────┼────┼────┼────┼────┼────┼───┼────┼────┼────┤│95.09 │26天 │12,195元│4,895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2,619元│108元 │35,216元│24,557元│10,659元│├───┼────┼────┼────┼────┼────┼────┼────┼───┼────┼────┼────┤│95.10 │25天 │12,602元│4,215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2,280元│103元 │33,018元│19,784元│13,234元│├───┼────┼────┼────┼────┼────┼────┼────┼───┼────┼────┼────┤│95.11 │24天 │12,195元│3,990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1,581元│103元 │31,320元│20,892元│10,428元│├───┼────┼────┼────┼────┼────┼────┼────┼───┼────┼────┼────┤│95.12 │25天 │12,602元│4,305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2,370元│103元 │33,601元│22,719元│10,882元│├───┼────┼────┼────┼────┼────┼────┼────┼───┼────┼────┼────┤│96.01 │23天 │12,602元│3,605元 │1,530元 │1,800元 │2,000元 │21,537元│99元 │29,960元│18,607元│11,353元│├───┼────┼────┼────┼────┼────┼────┼────┼───┼────┼────┼────┤│96.02 │25天 │11,789元│4,046元 │1,662元 │1,800元 │2,000元 │21,297元│109元 │31,722元│20,747元│10,975元│├───┼────┼────┼────┼────┼────┼────┼────┼───┼────┼────┼────┤│96.03 │25天 │12,602元│3,520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585元│99元 │30,160元│19,896元│10,264元│├───┼────┼────┼────┼────┼────┼────┼────┼───┼────┼────┼────┤│96.04 │25天 │12,195元│4,069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727元│103元 │32,154元│22,383元│9,771元 │├───┼────┼────┼────┼────┼────┼────┼────┼───┼────┼────┼────┤│96.05 │24天 │12,602元│3,351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1,349元│98元 │31,010元│19,474元│11,536元│├───┼────┼────┼────┼────┼────┼────┼────┼───┼────┼────┼────┤│96.06 │24天 │12,195元│3,021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0,612元│98元 │29,938元│18,365元│11,573元│├───┼────┼────┼────┼────┼────┼────┼────┼───┼────┼────┼────┤│96.07 │26天 │12,602元│3,662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1,793元│100元 │33,719元│21,479元│12,240元│├───┼────┼────┼────┼────┼────┼────┼────┼───┼────┼────┼────┤│96.08 │27天 │12,602元│3,687元 │1,796元 │1,800元 │2,000元 │21,885元│101元 │33,863元│23,083元│10,780元│├───┼────┼────┼────┼────┼────┼────┼────┼───┼────┼────┼────┤│96.09 │25天 │12,195元│3,230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0,888元│99元 │32,365元│21,028元│11,337元│├───┼────┼────┼────┼────┼────┼────┼────┼───┼────┼────┼────┤│96.10 │23天 │12,602元│3,064元 │1,530元 │1,800元 │2,000元 │20,996元│97元 │28,073元│18,676元│9,397元 │├───┼────┼────┼────┼────┼────┼────┼────┼───┼────┼────┼────┤│96.11 │23天 │12,195元│2,776元 │1,530元 │1,800元 │2,000元 │20,301元│97元 │29,628元│17,760元│11,868元│├───┼────┼────┼────┼────┼────┼────┼────┼───┼────┼────┼────┤│96.12 │24天 │12,602元│3,340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1,338元│98元 │30,652元│17,801元│12,851元│├───┼────┼────┼────┼────┼────┼────┼────┼───┼────┼────┼────┤│97.01 │25天 │12,602元│3,269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1,334元│98元 │31,794元│20,307元│11,487元│├───┼────┼────┼────┼────┼────┼────┼────┼───┼────┼────┼────┤│97.02 │25天 │11,789元│3,040元 │1,663元 │1,800元 │2,000元 │20,292元│100元 │34,725元│21,283元│13,442元│├───┼────┼────┼────┼────┼────┼────┼────┼───┼────┼────┼────┤│97.03 │26天 │12,602元│3,544元 │1,729元 │1,800元 │2,000元 │21,675元│100元 │34,036元│20,677元│13,359元│├───┼────┼────┼────┼────┼────┼────┼────┼───┼────┼────┼────┤│97.04 │24天 │12,195元│3,085元 │1,596元 │1,800元 │2,000元 │20,676元│98元 │32,404元│21,372元│11,032元│├───┼────┼────┼────┼────┼────┼────┼────┼───┼────┼────┼────┤│97.05 │18天 │12,602元│1,833元 │1,197元 │1,800元 │2,000元 │19,432元│93元 │23,613元│11,233元│12,380元│├───┼────┴────┴────┴────┴────┴────┴────┴───┴────┴────┴────┤│備 註│1、94年10月本俸為12,602元,有原證七可稽,原判決附表所載12,389元,尚有錯誤。 │└───┴─────────────────────────────────────────────────────┘┌────────────────────────┐│附表二 │├───┬─────────┬──────────┤│年.月 │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上 ││ │(分鐘) │(分鐘) │├───┼─────────┼──────────┤│94.03 │2,800分 │5,405分 │├───┼─────────┼──────────┤│94.04 │3,000分 │5,625分 │├───┼─────────┼──────────┤│94.05 │2,034分 │2,736分 │├───┼─────────┼──────────┤│94.06 │2,880分 │6,270分 │├───┼─────────┼──────────┤│94.07 │3,240分 │6,905分 │├───┼─────────┼──────────┤│94.08 │2,815分 │5,805分 │├───┼─────────┼──────────┤│94.09 │3,000分 │5,770分 │├───┼─────────┼──────────┤│94.10 │3,025分 │5,725分 │├───┼─────────┼──────────┤│94.11 │2,815分 │4,805分 │├───┼─────────┼──────────┤│94.12 │3,000分 │5,800分 │├───┼─────────┼──────────┤│95.01 │3,180分 │5,930分 │├───┼─────────┼──────────┤│95.02 │2,850分 │4,520分 │├───┼─────────┼──────────┤│95.03 │3,000分 │4,745分 │├───┼─────────┼──────────┤│95.04 │3,000分 │4,465分 │├───┼─────────┼──────────┤│95.05 │3,120分 │5,260分 │├───┼─────────┼──────────┤│95.06 │2,905分 │4,245分 │├───┼─────────┼──────────┤│95.07 │3,010分 │4,930分 │├───┼─────────┼──────────┤│95.08 │3,120分 │5,880分 │├───┼─────────┼──────────┤│95.09 │3,000分 │5,815分 │├───┼─────────┼──────────┤│95.10 │2,880分 │4,635分 │├───┼─────────┼──────────┤│95.11 │2,760分 │5,120分 │├───┼─────────┼──────────┤│95.12 │2,880分 │5,665分 │├───┼─────────┼──────────┤│96.01 │2,700分 │4,630分 │├───┼─────────┼──────────┤│96.02 │2,970分 │4,500分 │├───┼─────────┼──────────┤│96.03 │3,000分 │4,860分 │├───┼─────────┼──────────┤│96.04 │2,920分 │5,515分 │├───┼─────────┼──────────┤│96.05 │2,830分 │4,915分 │├───┼─────────┼──────────┤│96.06 │2,725分 │4,590分 │├───┼─────────┼──────────┤│96.07 │3,000分 │5,360分 │├───┼─────────┼──────────┤│96.08 │3,070分 │5,801分 │├───┼─────────┼──────────┤│96.09 │2,880分 │5,370分 │├───┼─────────┼──────────┤│96.10 │2,620分 │4,860分 │├───┼─────────┼──────────┤│96.11 │2,525分 │4,595分 │├───┼─────────┼──────────┤│96.12 │2,690分 │4,410分 │├───┼─────────┼──────────┤│97.01 │2,895分 │5,170分 │├───┼─────────┼──────────┤│97.02 │2,880分 │5,385分 │├───┼─────────┼──────────┤│97.03 │3,000分 │5,070分 │├───┼─────────┼──────────┤│97.04 │2,880分 │5,575分 │├───┼─────────┼──────────┤│97.05 │2,034分 │2,736分 │└───┴─────────┴──────────┘┌───────────────────────────────────────┐│附表三 │├───┬───┬────┬──────────┬────────┬──────┤│年.月 │時薪 │假日天數│被上訴人實發假日加給│勞基法定假日加給│差額 │├───┼───┼────┼──────────┼────────┼──────┤│94.03 │99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4.04 │102元 │1天 │1,545元 │714元 │ 無 │├───┼───┼────┼──────────┼────────┼──────┤│94.05 │84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4.06 │104元 │1天 │1,476元 │728元 │ 無 │├───┼───┼────┼──────────┼────────┼──────┤│94.07 │106元 │2天 │3,113元 │1,484元 │ 無 │├───┼───┼────┼──────────┼────────┼──────┤│94.08 │103元 │1天 │1,471元 │721元 │ 無 │├───┼───┼────┼──────────┼────────┼──────┤│94.09 │104元 │1天 │1,491元 │728元 │ 無 │├───┼───┼────┼──────────┼────────┼──────┤│94.10 │103元 │1天 │1,478元 │721元 │ 無 │├───┼───┼────┼──────────┼────────┼──────┤│94.11 │101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4.12 │100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5.01 │103元 │2天 │3,020元 │1,442元 │ 無 │├───┼───┼────┼──────────┼────────┼──────┤│95.02 │106元 │3天 │4,656元 │2,226元 │ 無 │├───┼───┼────┼──────────┼────────┼──────┤│95.03 │103元 │1天 │1,467元 │721元 │ 無 │├───┼───┼────┼──────────┼────────┼──────┤│95.04 │107元 │2天 │3,120元 │1,498元 │ 無 │├───┼───┼────┼──────────┼────────┼──────┤│95.05 │106元 │2天 │3,162元 │1,484元 │ 無 │├───┼───┼────┼──────────┼────────┼──────┤│95.06 │102元 │1天 │1,521元 │714元 │ 無 │├───┼───┼────┼──────────┼────────┼──────┤│95.07 │102元 │1天 │1,475元 │714元 │ 無 │├───┼───┼────┼──────────┼────────┼──────┤│95.08 │104元 │1天 │1,499元 │728元 │ 無 │├───┼───┼────┼──────────┼────────┼──────┤│95.09 │108元 │2天 │3,161元 │1,512元 │ 無 │├───┼───┼────┼──────────┼────────┼──────┤│95.10 │103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5.11 │103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5.12 │103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01 │99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02 │109元 │2天 │3,000元 │1,526元 │ 無 │├───┼───┼────┼──────────┼────────┼──────┤│96.03 │99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04 │103元 │1天 │1,515元 │721元 │ 無 │├───┼───┼────┼──────────┼────────┼──────┤│96.05 │98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06 │98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07 │100元 │1天 │1,495元 │700元 │ 無 │├───┼───┼────┼──────────┼────────┼──────┤│96.08 │101元 │2天 │2,962元 │1,414元 │ 無 │├───┼───┼────┼──────────┼────────┼──────┤│96.09 │99元 │1天 │1,489元 │693元 │ 無 │├───┼───┼────┼──────────┼────────┼──────┤│96.10 │97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11 │97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6.12 │98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7.01 │98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7.02 │100元 │2天 │3,144元 │1,400元 │ 無 │├───┼───┼────┼──────────┼────────┼──────┤│97.03 │100元 │1天 │1,485元 │700元 │ 無 │├───┼───┼────┼──────────┼────────┼──────┤│97.04 │98元 │0天 │0元 │0元 │ 無 │├───┼───┼────┼──────────┼────────┼──────┤│97.05 │93元 │0天 │0元 │0元 │ 無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