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上 訴 人 葉韋麟上 訴 人 黃益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上 訴 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上訴人葉韋麟等與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傭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如後列附表編號6之計算錯誤,原2,263元應更正為2,236元,編號9之契約誤寫成二份,原598元,應更正為299元。因上開之誤算、誤寫,致原判決主文及附表之計算金額,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
┌─┬────────┬─────────────┬─────────────┐│ │原判決頁數、行數│原判決記載之內容 │裁定更正後之內容 │├─┼────────┼─────────────┼─────────────┤│1 │第1頁主文欄第二 │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應再│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應再││ │項 │給付上訴人葉韋麟新台幣陸萬│給付上訴人葉韋麟新台幣陸萬││ │ │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 │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 │第10頁理由欄五㈢│葉韋麟部分:個人佣金為28, │葉韋麟部分:個人佣金為28, ││ │⒉甲、第1至6行 │562元(如附表一,計算式:無│535元(如附表一,計算式:無││ │ │爭執部分如附表二21,854元+ │爭執部分如附表二21,827元+ ││ │ │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三6,708元 │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三6,708元 ││ │ │),組織佣金為31,819元 (如 │),組織佣金為31,520元 (如 ││ │ │附表四,計算式:無爭執部分│附表四,計算式:無爭執部分││ │ │如附表五20,517元+有爭執部 │如附表五20,218元有爭執部分││ │ │分如附表六11,302元),合計 │如附表六11,302元),合計為 ││ │ │為60,381元 (計算式:28,562│60,055元 (計算式:28,535 ││ │ │+31,819=60,381) │+31,520=60,055) │├─┼────────┼─────────────┼─────────────┤│3 │第18頁理由欄五㈢│綜上,葉韋麟請求龍巖公司再│綜上,葉韋麟請求龍巖公司再││ │⒋ │給付60,381元、 │給付60,055元、 │├─┼────────┼─────────────┼─────────────┤│4 │第20頁理由欄六第│從而,葉韋麟、黃益順請求龍│從而,葉韋麟、黃益順請求龍││ │2至3行 │巖公司再給付葉韋麟60,381元│巖公司再給付葉韋麟60,055元│├─┼────────┼─────────────┼─────────────┤│5 │附表一金額欄 │28,562(計算式:不爭執部分│28,535(計算式:不爭執部分││ │ │如附表二21,854+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二21,827+有爭執部分││ │ │如附表三6,708) │如附表三6,708) │├─┼────────┼─────────────┼─────────────┤│6 │附表二編號4金額 │2,263計算式:(86×13)×2│2,236計算式:(86×13)×2││ │欄 │ │ │├─┼────────┼─────────────┼─────────────┤│7 │附表二總計欄 │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 │ │前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4總計│前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4總計││ │ │:21,854元 │:21,827元 │├─┼────────┼─────────────┼─────────────┤│8 │附表四金額欄 │31,819(計算式:不爭執部分 │31,520(計算式:不爭執部分 ││ │ │如附表五20,517+有爭執部分│如附表五20,218+有爭執部分││ │ │如附表六11,302) │如附表六11,302) │├─┼────────┼─────────────┼─────────────┤│9 │附表五編號3金額 │598元計算式:(23×13)×2│299元計算式:23×13 ││ │欄 │ │ │├─┼────────┼─────────────┼─────────────┤│10│附表五總計欄 │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 │ │止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16總 │止到期之金額如編號1至16總 ││ │ │計:20,517元 │計:20,2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