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166號上 訴 人 任春昇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被 上訴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複 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