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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家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蔡志隆訴訟代理人 蔡文松被上訴人 陳玉琴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將上訴人再清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9萬9 千元誤載為99萬元,致將上訴人積欠未償之金額42,365元誤算為51,365元,而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f0附表┌────────┬─────────────┬─────────────┐│原判決頁數、行數│原判決記載之內容 │裁定更正後之內容 │├────────┼─────────────┼─────────────┤│第1 頁主文第一項│伍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 │肆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 │├────────┼─────────────┼─────────────┤│⑴第3頁第6行 │99萬元 │99萬9千元 ││⑵第9 頁第4 行 │ │ ││⑶第9頁第12-13行│ │ │├────────┼─────────────┼─────────────┤│第9頁第6-7行 │51,365元未償(計算式:1,04│42,365元未償(計算式:1,04││ │1,365-990,000=51,365) │1,365 -999,000 =42,365)│├────────┼─────────────┼─────────────┤│第9頁第13、15行 │51,365元 │42,365元 │└────────┴─────────────┴─────────────┘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