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62號上 訴 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李家慶律師被 上訴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美月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