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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建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林秉欣律師被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鄧家基訴訟代理人 李昌煥

李姿慧林月娟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工程款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裁判案由:清償工程款債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