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抗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088號抗 告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5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17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則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 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或隱匿財產等(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 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必於其釋明不足時,為補其不足,法院始得命債權人供相當之擔保後,准為假扣押;倘債權人未為釋明,尚不能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命供擔保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3年臺抗字第93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891,708 元

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間與抗告人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號土地(下稱298地號土地)等44筆土地應有部分及抗告人於該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嗣抗告人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依約應給付違約金,惟經相對人催告,仍未履行,顯已隱匿財產,且抗告人資本總額僅1000萬元,其另承攬臺北縣政府親水平臺新建工程,可能因支付造價費用99,952,678元或違約連帶保證金9,995,267元,致成無資力狀態,又相對人於99年6月間將所有同段1315、1510、1541 建號建物移轉登記他人,2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亦由百萬分之3160減少為百萬分之2920,顯已積極減少既有財產,若不即時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並提出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使用執照、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工程建築施作連帶保證契約書、照片、剪報、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參見原法院卷第6至41頁、 本院卷第33至56頁),以為釋明。經查,相對人所提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使用執照等影本,固得釋明其本案請求,惟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所提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僅能釋明相對人曾催告抗告人給付違約金,所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僅記載抗告人之基本資料,另所提工程建築施作連帶保證契約書係關於案外人大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興建臺北縣政府親水平臺新建工程之文件,連同其照片、剪報,均難釋明抗告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或隱匿財產等假扣押之原因。至於相對人所提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固顯示相對人於99年 6月間將其所有同段1315、1510、1541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他人,其所有298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亦由百萬分之3160減少為百萬分之2920等情,惟抗告人所營事業包括不動產買賣業、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等(參見本院卷第86頁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其出售不動產即難遽認係隱匿財產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且參酌抗告人所有上開建物 及2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於99年 5月間經債權人傅奕豪等41人聲請假扣押而為查封登記,嗣於99年 6月間則均已塗銷查封登記等情(參見本院卷第51、43、55、42、48頁),抗告人於99年 6月間既有能力使眾多債權人聲請之查封登記塗銷,其後卻僅將上開建物連同2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百萬分之240 (000000000=240)移轉登記予他人,即難認有脫產之虞。何況,由其所有298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尚餘百萬分之2920,且另有同段1547、1177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參見本院卷第53、54頁之建物登記謄本),亦難認抗告人將成無資力狀態。從而,本件不能認相對人就其本案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假扣押原因已有所釋明,而得以擔保補其不足,其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不能准許。原裁定准許假扣押,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92條、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鄭傑夫法 官 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