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抗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等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甲○○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5億元本息,僅於起訴狀陳稱:「被告甲○○、壬○○、庚○、乙○○、子○○、丑○○、丁○○、戊○○、己○○、寅○○、卯○○、辛○○、癸○○(原名陳鴻銘)等13名,與另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被告吳金贊、劉衛桑、王令可、張世欽、鄭紀德、陳文棟、吳國楨等8名,及嗣後追加之被告王達夫、譚柏郊、謝秋華、李政家、翁武夫、黃金堆、王令興、李德洋等8名,均因涉嫌背信、偽造變造私文書、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96年度偵字第12832號、同年度偵字第1462號),並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在案(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惟上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97年12月31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因原告迄未對本件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惟恐侵權行為部分,罹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具狀提起本件訴訟。至於損害賠償金額暫定新台幣5億元,其『確切金額及事實理由』,容原告接獲一審刑事判決書後補陳。」等語。是以抗告人於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相關事證等必要事項。原法院雖於98年9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而抗告人亦僅於同年月30日以民事陳報狀向原法院陳明:「本件背景事實及法律關係極其複雜,而相關證據資料先前亦遭檢調機關扣押在案,原告正協調進行閱卷,惟因卷證資料繁複,調閱卷宗及整理卷宗尚須花費相當之時間。為此,懇請本院待原告完成閱卷後,屆時原告必盡速按時提出完整之書狀說明。」迄原法院於98年12月

2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前,仍未補正前開欠缺,原法院即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固非無據。惟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重建基金)委託辦理概括讓與前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及營業之公開標售程序,暨賠付其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等相關事宜,有概括讓與及承受合約(銀行)可稽。嗣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以新台幣47,488,000,000元標得中華商業銀行後,抗告人已於97年3月31日給付完畢。抗告人係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取得對相對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訟實施權而對相對人提起本訴,有抗告人97.3.26存保業字第0970020362號函及訴訟實施權授權書可證。茲抗告人雖未於起訴狀載明前揭補正事項,惟抗告人前已向原法院陳明本件法律關係複雜,相關證據資料亦遭檢調機關扣押,即使相對人經原法院刑事庭判決,但抗告人無從閱覽卷證,乃請求原法院調閱本院矚上重訴第23號相對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中與抗告人相關之卷證,有98年7月29日聲請調查證據狀在卷可證。原法院雖於98年8月3日函知抗告人無法調閱該刑事卷證,請抗告人逕向本院刑事庭聲請閱卷。但抗告人非前揭刑事案件之告訴人代理人,依法不得閱覽刑事卷證,原法院責令抗告人自行閱覽刑事卷證,顯屬無據。參酌重建基金係為強化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責任之追償,取得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抗告人復由重建基金授與其對經營不善之中華商業銀行相關關係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訴訟實施權,抗告人係為政府求償要屬公益性質,且抗告人非直接侵權行為、契約當事人,其對相對人究有何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責任,在未閱覽遭扣押之刑事卷證前實無從知悉。徵諸抗告人已陳明其係為保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免罹於時效而有提起本訴之必要。則原法院在抗告人得閱覽刑事相關案卷,究明相對人所應負之民事責任前,以其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屬過苛。抗告意旨摘責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