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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抗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10號抗 告 人即相對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龔新傑律師黃朝琮律師相 對 人即抗告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許兆慶律師

陳素芬律師朱日銓律師相 對 人即抗告人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抗告人間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6號所為裁定分別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億玖仟陸佰貳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分別如下:

㈠、抗告人即相對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易購公司)起訴之聲明,除假執行聲請與訴訟費用分擔之部分外,茲就得易購公司訴之聲明(下稱系爭聲明)第1至4項簡述起訴之主張如下:

⒈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指抗告人即相對人東森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公司』、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百貨公司』,被告部分簡稱相對人,原告部分簡稱抗告人,下同)等就附表所列有線電視頻道使用權之權利不存在」部分:

抗告人得易購公司主張: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之組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之類推適用,選任並不合法,故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就從事頻道代理業務所為之董事會決議,無效,其與相對人森森百貨公司間、與附表系統業者間,就附表所列頻道所簽訂之契約,亦不生效力,且因相對人等之所為,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9條規定情事,依民法第71條規定,相對人等就附表所列之有線電視頻道所簽署之契約,亦屬無效。況相對人間所簽署之頻道使用契約中,有30天無法播送訊號自動終止契約之約定,而相對人森森百貨公司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同年月6日違法播送訊號後,即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停止播送訊號,俟執行命令送達後,即自同年1月6日停止播送訊號超過30日,依相對人等之上開約定,相對人間之契約關係亦已終止,抗告人得易購公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⒉訴之聲明第2項「相對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請求履行與附表

所列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系統經營者間所簽訂關於附表所列有線電視頻道使用權之合約,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其他類此性質之給付」、訴之聲明第3項「就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系統經營者之有線電視頻道,相對人等應向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系統經營者表示無使用、收益、處分或轉讓之權利,與無播送相對人森森百貨公司所提供訊號之意願,且相對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抗告人提供訊號於附表所列有線電視頻道播送」部分:

①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與森森百貨公司間之行為,違反股份

移轉協議書第8.4條之競業禁止約定(原證1),抗告人得易購公司請求相對人等履行契約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得妨害抗告人於系爭頻道之電視購物業務。

②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與森森百貨公司之行為,違反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並侵害抗告人之權利及利益,抗告人依民法1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213條,請求相對人等回復原狀。

③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森森百貨公司聯合附表系統業者停

止播送抗告人之訊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9條第1款及第4款,抗告人依同法第30條規定,請求除去相對人等之侵害。

⒊訴之聲明第4項「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抗告人新台幣150萬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就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與森森百貨公司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行為及侵權行為,抗告人得依股份移轉協議書第8.4條請求相對人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參原證1),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請求損害賠償。抗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請求新台幣(下同)150萬元。

㈡、上開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及依據,抗告人與相對人之意旨如下:

⒈抗告人得易購公司主張:(見本院卷99.7.2.抗告狀)

①上揭聲明第1項至第3項,均係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等履行競

業禁止義務,暨排除相對人等因此所為不法侵害行為等相同目的所必要,且難以正確、客觀地核計出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165萬。

②)聲明第4項,與前3項聲明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等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③)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

⒉相對人東森國際公司主張:(見本院卷99.7.2.抗告狀、99.8

.19抗告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①訴之聲明第1項:標的價額應為58.5億元,或至少為2,393,930,700元。

⑴由於抗告人與系爭28家系統業者合約期間為3年,假設

抗告人獲本件勝訴判決,則可推估其因使用系爭頻道之獲利為58.5億元(計算式:19.5億元/年x3年=58.5億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8.5億元。

⑵抗告人如使用系爭頻道,每月應給付系爭28家系統業者

頻道租金66,498,075元,由此得出本件訴訟標的(系爭頻道3年使用權)價額應為2,393,930,700元(計算式:66,498,075元/月x12個月x3年=2,393,930,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93,930,700元。

②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應至少均為2,393,930,700元。

抗告人於99年2月提起本件訴訟,而其99年度3月份支付28家系統業者之頻道租金為66,498,075元。可見系爭頻道使用權於抗告人起訴時,客觀上每月至少有66,498,075元之交易價值。並且,由於抗告人實際上與系統業者間之契約期間多為3年,因此抗告人人聲明第2項及第3項之目的在於排除相對人3年使用權,訴訟標的價值即應分別以3年期的使用權價值計之,各為2,393,930,700元(計算式:66,498,075元/月x12個月x3年=2,393,930,700元) 。

③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為750,000,000元。

聲明第4項係依據原證1「股份移轉協議書」第8.4條規定主張懲罰性違約金(7.5億元)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部請求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以最高價額定訴訟標的價額。

④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應為11,387,861,400元(計算式58.5億+2,393,930,700+2,393,930,700+7.5億=11,387,861,400)。(99.8.19.抗告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誤載為11,389,361,400)。

3.相對人森森百貨公司主張:(見本院卷99.7.5.抗告狀)①訴之聲明第1項:標的價額應為48.75億元。

抗告人得易購公司因無法於附表所示之頻道播送訊號一年將損失19.5億元,依股份移轉協議書第8.4條競業禁止之期間為30個月,得易購公司因本件爭執所受之損害為48.75億元(計算式:19.5億x30/12=48.75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標的價額應為48.75億元。

②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因森森百貨公司之行為或不行為

所受之損失難以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格各為165萬元。

③訴之聲明第4項:違約金請求則應依得易購公司請求數額150萬元計算訴訟標的。

④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應為4,879,800,000元(計算式:4,875,000,000+1,650,

000 +1,650,000+1,500,000 =4,879,800,000)。

三、原法院以依抗告人起訴之事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45萬元,理由略以:抗告人之訴訟標的係在爭執相對人與附表所示頻道商簽約之行為有無侵害抗告人基於股份移轉協議書第

8.4條所賦與之不受相對人競業之權利,及得公平競爭之權利,暨得繼續於附表所示頻道繼續播送訊號之權利自屬財產權訴訟。惟抗告人係從事家庭購物業務之公司,繼續於附表所示頻道繼續播送訊號所得之利益,無非家庭購物之獲利,其獲利或許菲薄,但仍繫於景氣及經濟因素,自難以核定,是其關於非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額為165萬元。抗告人除請求確認相對人就附表所列頻道使用權之權利不存在外,另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其訴訟標的各自獨立,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抗告人所為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請求,既依股份移轉協議書第8.4條約定而為主張,即非附帶請求,仍應計算其價額。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5萬元(165萬元×3+150萬元)。

四、經查:系爭聲明第1至3項,確認相對人權利不存在、及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詳前所述,抗告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各項標的形式上互為獨立,惟依系爭聲明第1至3項,無非係排除相對人與附表所示頻道業者間之使用權,及衍生之相關權利義務,故實質上各訴訟標的間互有利益相通關係存在,亦即系爭聲明第1至3項應受判決保護之直接利益,係抗告人取得與附表所示業者間排他之使用權,揆前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之。據此,抗告人於假處分聲請時自承98年度收益為19.5億(參原審卷第132頁、本院卷第27之1頁背面、第43頁背面),再依股份移轉協議書(原證1)約定競業禁止期間為30個月,自97年11月21日起算(參本院卷第43之1頁第13行、第44至47頁),至100年5 月20日屆滿,本件於99年2月10日繫屬(原審卷第1頁),競業禁止算至上開屆至期日尚有1年3月11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額為2,496,267,123元【計算式為1,950,000,000x(15/12+11/365)=2,496,267,123),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件訴訟標的保護所得之利益。抗告人及相對人分別提出前開計算式所得之金額,均非可採。又系爭聲明第4項之損害賠償與違約金一部請求,與系爭聲明第2至3項違反競業禁止相關連,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同前說明,不併計其價額,相對人就此亦分別陳述上揭各自計算方法,亦無可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496,267,123元。原法院定為6,450,000元,尚有未合。前揭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此部分應廢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有線電視頻道┌─┬────────────────┬───────────┬──────┬────┐│ │ │ │國家通訊傳播│ ││編│ 多系統/系統經營者 │ │委員公告之經│ ││號│ (MSO/SO)名稱 │ 公司登記地址 ○○○區○○○○○ 道││ │ │ │5) │ │├─┼───┬────────────┼───────────┼──────┼────┤│1│中嘉網│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市○○區○○街○號 │基隆市 │第35、47││ │路股份│(統一編號:00000000) │ │ │、48、60││ │有限公│ │ │ │、80頻道│├─┤司(統├────────────┼───────────┼──────┼────┤│2│一編號│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基隆市○○區○○路181 │基隆市 │同上 ││ │:2844│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10樓 │ │ │├─┤9825)├────────────┼───────────┼──────┼────┤│3│地址:│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345 │臺北市中山區│同上 ││ │臺北市│(統一編號:00000000) │號1樓 │ │ │├─┤內湖區├────────────┼───────────┼──────┼────┤│4│瑞光路│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4段 │臺北市大安區│同上 ││ │339 號│(統一編號:00000000) │109巷96號1樓 │ │ │├─┤3樓 ├────────────┼───────────┼──────┼────┤│5│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399 │臺北市內湖區│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號3樓之1 │ │ │├─┤ ├────────────┼───────────┼──────┼────┤│6│ │興雙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北縣中和市○○路356 │臺北縣中和區│同上 ││ │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9樓 │ │ │├─┤ ├────────────┼───────────┼──────┼────┤│7│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北縣永和市○○路 │臺北縣中和區│同上 ││ │ │司(統一編號:00000000)│343、345號16樓 │ │ │├─┤ ├────────────┼───────────┼──────┼────┤│8│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縣樹林市○○街82 │臺北縣樹林區│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之3號7樓 │(獨家經營)│ │├─┤ ├────────────┼───────────┼──────┼────┤│9│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桃園市○○○路55│桃園縣北區 │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號1、2、16樓57號1樓 │ │ │├─┤ ├────────────┼───────────┼──────┼────┤││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南市○區○○街○○號 │臺南市南區(│同上 ││ │ │司(統一編號:00000000)│ │獨家經營) │ │├─┤ ├────────────┼───────────┼──────┼────┤││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南市○區○○路○○○巷 │臺南市北區(│同上 ││ │ │司(統一編號:00000000)│60號 │獨家經營) │ │├─┤ ├────────────┼───────────┼──────┼────┤││ │慶聯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北區 │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大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394 │高雄市北區 │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號12樓 │ │ │├─┤ ├────────────┼───────────┼──────┼────┤││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59│高雄市南區 │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號3樓 │ │ │├─┤ ├────────────┼───────────┼──────┼────┤││ │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高雄市○○區○○○路10│高雄市南區 │同上 ││ │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11樓 │ │ │├─┼───┼────────────┼───────────┼──────┼────┤││台固媒│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北縣新莊市福營里中正│臺北縣新莊區│同上 ││ │體股份│司(統一編號:00000000)│路651-5號10樓 │(獨家經營)│ │├─┤有限公├────────────┼───────────┼──────┼────┤││司(統│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北縣○○鎮○○○路1 │臺北縣淡水區│同上 ││ │一編號│司(統一編號:00000000)│段3巷33號5樓 │(獨家經營)│ │├─┤:2724├────────────┼───────────┼──────┼────┤││9877)│觀天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北縣○○鎮○○路○段 │臺北縣瑞芳區│同上 ││ │設臺北│司(統一編號:00000000)│206號 │(獨家經營)│ │├─┤市大安├────────────┼───────────┼──────┼────┤││區敦化│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鄉○○○路 │高雄縣鳳山區│同上 ││ │南路2 │(統一編號:00000000) │312號 │(獨家經營)│ │├─┤段206 ├────────────┼───────────┼──────┼────┤││號6樓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宜蘭縣(獨家│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巷28-23號 │經營) │ │├─┼───┼────────────┼───────────┼──────┼────┤││允誠多│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縣板橋市○○路258 │臺北縣板橋區│同上 ││ │媒體有│(統一編號:00000000) │、260號4、5樓 │ │ │├─┤限公司├────────────┼───────────┼──────┼────┤││(統一│臺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臺北縣板橋市○○路163 │臺北縣板橋區│同上 ││ │編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9716│巷5號9樓 │ │ ││ │705077│4529) │ │ │ │├─┤12),├────────────┼───────────┼──────┼────┤││設臺北│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街2段 │臺北市萬華區│同上 ││ │縣板橋│(統一編號:00000000) │151號4樓 │ │ │├─┤市文化├────────────┼───────────┼──────┼────┤││路1段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街2段 │臺北市萬華區│同上 ││ │268號 │(統一編號:00000000) │91號4樓 │ │ │├─┤22樓之├────────────┼───────────┼──────┼────┤││2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路○○○號4樓 │嘉義市 │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朴子市○○路○○號│嘉義縣朴子區│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獨家經營)│ │├─┤ ├────────────┼───────────┼──────┼────┤││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臺南縣永康市西勢里廣興│臺南縣永康區│同上 ││ │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街83號 │(獨家經營)│ │├─┤ ├────────────┼───────────┼──────┼────┤││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鄉○○路○段 │嘉義縣大林區│同上 ││ │ │(統一編號:00000000 │505號 │(獨家經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