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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海商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陳羽筠律師被 上訴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被 上訴人 蔡金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金滿」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登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金滿」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蔡金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