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尚昱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
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98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案件業經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有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99 年4月27日始具狀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揆諸前揭規定,自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