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公司)起訴請求相對人乙○○返還款項事件,經原審於 98年12月18日判決乙○○應返還全民公司270萬元及利息,乙○○提起上訴後,竟由許華以全民公司之清算人代表身分, 於99年3月19日代表全民公司撤回本件訴訟。而全民公司之清算人本有5位 :林文雄、侯清敏、許華、甲○○○、崔德良,嗣林文雄於99年2月19日死亡,侯清敏於99年2月26日請辭, 則清算人尚餘3位:許華、甲○○○、崔德良。詎許華竟擅自召開臨時清算人會議,當天僅清算人許華到場,而乙○○、 林禮模等2人並非清算人,竟自稱為清算人參與開會,則該次臨時清算人會議未經半數清算人出席,亦未經半數清算人同意,則選任許華為清算人代表顯然無效。是許華以其為全民公司清算人代表之身分,代表全民公司撤回本件起訴,撤回不生效力,聲請繼續審理等情。
二、按清算人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又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又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公司法第83 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為同法第84 條第2項本文、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㈠全民公司於94年7月2日舉行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出清算人
7 人:林文雄(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許華、侯清敏、樊嘉傑(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林後山(亞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沈有學(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張俊宏,且於94年7月14日第1次清算人會議決議推選林文雄為代表全民公司之清算人,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報,業經准予備查在案。上開清算人有死亡辭任及更迭情事,另林後山於97年11月1日起辭任清算人,張俊宏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1月10日以裁定解任清算人職務,是至98年底全民公司之清算人有5 人:林文雄、侯清敏、許華、崔德良(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甲○○○(天外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清算程序經法院准許展延,迄今尚未清算完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 年度司字第54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閱屬實(相關資料影本外放)。其後,清算人代表林文雄於99年2月19 日死亡,另清算人侯清敏於99年2月 26日辭任,亦有林文雄之死亡證明書、訃文及侯清敏陳報狀、請辭書可稽(影印卷宗外放),則全民公司之清算人尚有3人: 許華、崔德良、甲○○○,此亦為本件聲請狀及全民公司之監察人張裕宏於訴狀中所一致陳明。
㈡查清算人許華於99年3月4日召開臨時清算人會議,會議中決
議推舉許華為代表全民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9年3月5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報變更清算人代表,固據提出臨時清算人會議記錄為憑(影印卷宗外放),然依上所陳,全民公司之清算人為3 人,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並無明定須經全體清算人之同意推定,則參照公司法第85 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取決於清算人過半數之同意即已足。而此次 99年3月4日臨時清算人會議,上開清算人3人中僅有許華出席,另清算人崔德良、甲○○○並未出席,則許華並未經清算人過半數之同意,尚難其為清算人代表;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許華所為清算人代表之聲報,迄今亦未予備查在案。
㈢依上所陳,全民公司現今之清算人為許華、崔德良、甲○○
○等3人,99年3月4 日臨時清算人會議決議推舉許華為清算人之代表,不符應得清算人過半數同意之要件,則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在未推定代表之情形時,各清算人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查許華為全民公司之清算人,而全民公司訴請相對人乙○○返還預付費用事件係屬清算事務之執行,許華在本件訴訟中於99年3 月19日到庭,基於全民公司清算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表明撤回本件起訴之意思表示,撤回訴訟之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業已生效,則本件訴訟之繫屬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以許華非為全民公司之清算人代表,無權代表撤回訴訟為由,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於清算人許華所為代表全民公司撤回本件訴訟之行為,是否損及全民公司之權益,要屬許華應否對全民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別一事項,非本件訴訟審究之範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