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林信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聲請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以99年度抗字第915號裁定確定在案,上訴人於99年5月10日所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萬1,502元有溢收情事,揆諸首揭法文,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