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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王明儀原告與被告雲欣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繳提解被告雲欣豪之差旅費用新臺幣3,400 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雲欣豪因竊盜案件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雲欣豪提解到院始能進行言詞辯論,故原告有預繳差旅費用新臺幣3,400元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