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 楊惠強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複 代理 人 劉仁閔律師被 上訴 人 林美杏(即楊水臨.
楊惠宗(同上)楊惠生(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複 代理 人 王麗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