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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上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 楊惠強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複 代理 人 劉仁閔律師被 上訴 人 林美杏(即楊水臨.

楊惠宗(同上)楊惠生(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複 代理 人 王麗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麗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