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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上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62號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複 代理人 邱靜芳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即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傅俊昇

張瑞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