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74號上 訴 人 華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勛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張峪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