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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上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74號上 訴 人 華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勛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張峪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