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04號上 訴 人 趙文襄(即王惠君及趙同信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上訴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清薇(即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陳志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