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吳見山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 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上訴 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及土地事件,被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19萬6,096元,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20 萬8,941元【上訴人應拆屋還地部分係台北市○○區○○段2小段740地號土地(被上訴人98年6月15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 22萬4,176元,返還土地面積共計103.53 平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價額為2,320萬8,941元(224,176x103.53= 23,208,941,元以下四捨五入),不當得利部分不另計】,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21萬6,248元,則被上訴人尚欠繳2萬152元(216,248-196,096 =20,1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