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上 訴 人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訴訟代理人 謝佶燁
于茂勝林俊杰簡汶蕙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附註:上訴人98年3 月3 日、99年6 月14日函文內容與上訴人所為之主張不符,請上訴人具狀就該函文究以何事由(如: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招標契約一事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