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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上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471號上 訴 人 泰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銘信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

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吳任偉律師被 上訴人 台北縣五股鄉洲子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正義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邦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