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603號上 訴 人 吳江河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被 上 訴人 李豐玉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林辰彥律師複 代 理人 謝玉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