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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上更(一)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8號

上訴人 林茂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明哲等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