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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對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訴訟(即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見,聲請參加,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法 官 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