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25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君德祭祀公業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99年度重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