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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家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邱真珠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被 上 訴人 邱鴻琳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被 上 訴人 邱淑釧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何盈蓁律師

參 加 人 邱雲麗

邱瓊英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張家豪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6